【星島綜合報道】根據多倫多的1份工作報告指出,建議市政府不應該批准電動踏板車在街道上行走。
2020年1月開始,省府啟動1項為期5年的試點計劃,授權市政府可容許電動踏板車在街道上行走。
但根據市政府工作報告指出,電動踏板車會為多倫多帶來太多安全隱患,故此,不建議批准。
報告指出,基於廣泛研究與市民反應,得出的結論是,對於私人擁有的租賃電動踏板車,可能會出現阻礙、安全及保險等問題。
根據這項試點計劃的規定,電動踏板車的時速不能超過24公里,踏板車上亦須安裝安全喇叭,車手年齡須16歲或以上,任何未滿18歲的人士,駕駛時必須戴上頭盔。
市府收到殘疾人團體與部分居民對電動踏板車的憂慮後,多倫多市議會要求就保險及阻礙問題展開調查。
報告指出,批准電動踏板車計劃,市府便要面對非法行駛,危險停泊,缺乏實施電動踏板車違法行為資源,導致他人受傷上的市府責任等多項問題。
報告表示,電動踏板車業曾試圖解決有關憂慮,但多倫多無障礙顧問委員會、殘疾人團體、居民及市政府工作人員均對方案不感滿意。
報告又指出,美國芝加哥及奧克蘭等城市,在容許電動踏板車在街道上行走後,當地政府在協議中的賠償條款方面一直存在問題。
工作報告將會在下周三(28日)呈交市議會的基礎設施與環境委員會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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