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三省如何定義“同居”?

資料圖

據CityNews報道,儘管聯邦政府定義“同居”為2個住在同一屋簷下超過1年的情侶,但每個省對這個詞的定義稍有出入。

安省:兩人要住一起3年才算同居(common-law),同居情侶可要求對方資助,但不會得到對方的財產(property)。假如一方沒有下遺囑死亡,遺產將會過繼給那方的血親,除非情侶已有同居協議(cohabitation agreement)。

來源:安省司法廳/Ontario Ministry of the Attorney General網頁,Haber and Associates 網頁

卑詩省:從2013年起,凡是兩人一起住超過兩年,則與已婚夫妻享有同樣的司法保護。假如兩人分手,情侶之間將平分財產/欠款。

來源:Quay Law Centre網頁

亞省:這個省的法規稍微複雜,自2003年起,亞省就捨去了“同居”這概念,而改為成年互相依存關係(Adult Interdependent Relationships)。在這個概念里,互相依存的兩人在某些情況下與已婚夫妻享有同樣的責任義務和司法保護,在兩人分手後,其中一人可以申請另一方的資助。

來源:Centre for Public Legal Education Alberta網頁,Calgary Legal Guidance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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