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釀爭議定案 茅台不得再用「國酒」商標

茅台終要除「國酒」之名(網上圖片)

據巴士的報報道,「國酒」商標之爭終告落幕,在汾酒、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等名酒企業聯手狙擊下,茅台集團被判不得再用「國酒」商標。內地律師指,根據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茅台用「國酒」作宣傳,誘導公眾把茅台等同於全國最好的酒,對其他優質酒業不公平。

産於貴州遵義市茅台鎮的茅台白酒,至今有800多年歷史,與蘇格蘭威士忌、法國白蘭地齊名世界三大蒸餾名酒。1949年後,茅台被當作國禮,贈送給外國政要。多年來,茅台集團一直以「國酒」作宣傳,並於2012年獲國家商標局初審通過「國酒茅台」商標,但此舉遭到同業的聯手反對。

包括汾酒、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舍得等國內名酒企業,集體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遞交異議報告。時隔四年,國家商標局在2016年最後一個工作日發布公告,決定「國酒茅台」商標不予註冊,商標爭議終告落幕。商標局認為,「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茅台永久性地獨佔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産生負面影響。

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等用語,否則即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應予以駁回。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馮世鋒指出,茅台透過宣傳國酒代名詞,誘導公眾把茅台等同於全國最好的酒,對其他酒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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