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五開始,安省又一項針對房客的政策生效了。房東在趕走房客的時候,必須給對方賠償。
“當房客一方並沒有過失而必須離開的時候,他們得想辦法找新的住處,自己負擔突然離開而產生的費用。”住房部長Peter Milczyn在一份聲明中指出。
房東必須向房客支付一個月的租費,或者是向房客提供另一處類似的住處。
“如果房東在一年之內,給自己的房子打廣告,重新出租或者破壞房子,都將被視作是信用不太好的表現,除非他們能證明不是這樣,不然就有可能面臨2.5萬加幣的罰款“。政府聲明。
本週五開始,安省又一項針對房客的政策生效了。房東在趕走房客的時候,必須給對方賠償。
“當房客一方並沒有過失而必須離開的時候,他們得想辦法找新的住處,自己負擔突然離開而產生的費用。”住房部長Peter Milczyn在一份聲明中指出。
房東必須向房客支付一個月的租費,或者是向房客提供另一處類似的住處。
“如果房東在一年之內,給自己的房子打廣告,重新出租或者破壞房子,都將被視作是信用不太好的表現,除非他們能證明不是這樣,不然就有可能面臨2.5萬加幣的罰款“。政府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