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將在港實施 人大常委會通過列入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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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巴士的報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地時間11月4日在北京開會表決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將《國歌法》引入港、澳成為本地法律,本港將進行本地立法,使《國歌法》在本地實施。

人大常委會同時也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增加一款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當中亦強制中、小學實施國歌教育。

《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本港將要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及實施。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澄清,《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未完成,法例未生效前是不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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