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分居44年后的房產糾紛

據多倫多星報報道,一名男子在44年前與妻子分居,搬出了他們位於溫哥華南部的房子。8月21日,卑詩省法官裁定,這名男子仍擁有這棟目前價值120萬元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這個案子歷時3年之久,法官Lisa Warren認定原告David Johnston雖然在1971年9月與妻子分開,并從那以後基本上與妻子再無聯繫,但他的名字仍列在房產人中,所以他還是有權賣掉他現在已死去妻子的這棟房子并獲得其中一半的收益。

Johnston於1968年和他的妻子Sharon一起以37,500元的價格買下了這棟房子。房產列於他們兩人名下,每人擁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并從一個共同賬戶上支付房屋按揭。到了1971年9月,這對夫妻分居,Johnston搬出去住。不久后,Sharon的同居丈夫搬進來與她同住。但Johnston夫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或者簽署分居協議,兩人仍然是房產所有人。

Sharon於1980年生下了同居丈夫的兒子Philip Lucas,一直在這棟房屋中居住直到2009年去世。她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她兒子繼承了她對房屋的那部分所有權。

2012年Johnston提出申訴,要求賣掉這棟房子並將所得在他和Lucas之間平分。Lucas稱Johnston在與Sharon分開后沒多久就口頭承諾放棄他對這棟房屋的那部分所有權,以免除他對妻子的贍養費。但Johnston否認自己有過這樣的承諾。

Warren法官在裁決中站在了Johnston的一邊,稱Lucas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Johnston同意放棄對房屋的所有權。她下令將這棟房子賣掉,收益雙方平分,不過Johnston離開后Sharon繼續支付的房貸款所產生的信用則歸屬Luc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