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收買婦女兒童者10月底前自首可不追刑責

中國警察網北京9月1日電 記者張年亮報導: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訂的刑法中,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追究刑責成為一大亮點。“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者所要付出的代價不再僅限於人財兩空,還將加上定罪判刑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之後,該條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將是我國打擊拐賣犯罪立法的根本轉變。”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多年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屢打不絕的一個主要原因,就在於原來刑法規定買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給很多人造成了一種“收買無罪”、“買方無風險”的錯覺,形成了買方市場。身後只要有大量買家揣著錢等著買,人販子就敢於鋌而走險去拐,進而形成一條黑色的地下“產業鏈”。

公安部敦促那些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嫌疑人儘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規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