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政府建議大幅提高虐待動物的罰則,由目前最高罰款額6萬元或2年監禁,提高至13萬元或2年監禁,再犯者會被罰款最多26萬元或2年監禁。
安省社區安全與懲教服務廳長瓊斯(Sylvia Jones)表示,提高虐待動物的罰則,可更佳地保護動物,免被虐待。
安省政府周二(29日)提出《2019年省動物福利服務法》的修訂法案,引入動物打鬥等犯罪行為,且賦予調查人員必要權力,以協助遇險動物及追究主人責任。
經修訂後的法例,若果涉及動物打鬥的嚴重罪行,首次觸犯者,會被罰款最高13萬元,或監禁2年,再次觸犯者,最高罰款額為26萬元,或監禁2年。
至於不太嚴重的虐待動物罪行,建議初犯者最高罰款7.5萬元,或監禁6個月;現有法例下,初犯者的最高罰款額為1,000元,或監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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