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頭燈改成紅色不理警誡罰款 26歲司機再度被罰

【星島綜合報道】賓頓市1名26歲男子,將汽車車頭燈換成紅色,早前已接獲警方的告票與警誡,但該男子並不理會,近日再次被警方發出告票;安省省警呼籲駕車人士,不要將車頭燈改成紅色,這是犯法行為。

省警表示,汽車前方的大燈使用紅色,只有緊急車輛可以使用。

省警指出,早前曾向1名居住在賓頓市的26歲男司機發出告票,指他所駕駛的寶馬汽車,車頭燈私自改成紅色,警員當時已向該男子作出警誡。

但該男子收到告票後一直未有更換違法的車頭燈,近日又被警方截獲,警員再次給他告票。

省警表示,根據《公路交通法》第62(15)條的規定,只有交通部批准的車輛,才能在車頭上開紅燈;條例是防止有人冒認緊急車輛。

該名男子再次被罰110元,但不會被扣分。

省警表示,改裝汽車,例如在車上裝有車頭燈罩、有色車牌蓋或非原廠消音器,表面看來不錯,但已屬於非法行為。

(圖片:安省省警) T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