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天車站槍傷大溫運聯警員案 被告嚴重傷人等罪名成立 企圖謀殺不成立

【星島綜合報道】素里天車站去年初發生的大溫運聯警員遭槍傷案,被告嚴重傷人及其他3項控罪成立,但企圖謀殺不成立。

案發於去年1月30日下午繁忙時段的斯科特路天車站(Scott Road Station)月台,兩個運聯警員留意到被告格拉斯哥(Daon Glasgow)從停車場走進天車站,於是尾隨,相信對方試圖逃避警察。當時在月台上執勤的27歲運聯警員哈姆斯((Josh Harms)走近被告,這時被告從腰間拿出手槍,向哈姆斯開了兩槍,然後逃離現場。

一度情況嚴重的哈姆斯,要接受手術。

事發後,數十個警員到場調查,追捕槍手。當天晚上無人被捕。但到第二天,警方鎖定當時35歳的被告為疑犯,又發布8張被全國通緝的被告的照片,並警告公眾,被告有槍及過去20年來經常改變自己的容貌和髮型。

其後傳媒報道,被告犯案可以追溯到2005年,當時因毒品罪而出庭。被告後來被控多項罪名,包括在2006年管有受限制槍械,以及2009年盜竊超過5,000元財物。到2010年,被告被控在素里麥當勞快餐店的洗手間,開槍殺死男子斯科特(Terry Scott);翌年,他承認誤殺罪,被法庭判處入獄9年及終身不得擁有槍械。當時法官認為被告有機會改過自新。然而假釋局有不同的看法,認為被告有根深蒂固的犯罪價值觀,過去亦未有遵守法庭命令的條件,可能會重犯

經過審理,被告被裁定使用受管制槍械,向哈姆斯開槍,危害對方生命,以及嚴重襲擊對方的罪名成立。

此外,被告被裁定蓄意開槍,不顧他人的生命或安全,並在沒有持有槍械許可證的情況下藏有上了膛的受管制槍械的罪名成立。

不過,被告被控企圖謀殺罪,法官認為證據不足,因此裁定此項罪名不成立。

對於被告企圖謀殺罪不成立,運聯警察發言人表示感到沮喪,指出很難想像有人可以用槍指著任何人,又開了兩槍,而不被裁定企圖謀殺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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