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以「重大疏忽」為由重罰非故意逃稅者 律師:太過嚴苛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的一間報稅公司被發現試圖幫客戶逃避繳納上千萬元的稅款,加拿大稅務局(CRA)對該公司的數十名前客戶以「重大疏忽」(gross negligence)為由處以高額罰款。有律師指,這種罰款政策太過嚴苛,令當事人可能面臨財務上的毀滅性打擊。

據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報道,家住阿波斯福(Abbotsford)的77歲退休牧師鮑克(Margo Dianne Bowker)於2011年聘請DeMara Consulting公司為其報稅。2013年,該公司的兩名負責人遭欺詐指控,鮑克被稅務局罰款13.9萬元。鮑克不服提出上訴,稱不知DeMara公司代表其提交了哪些文件。法官上月終於裁定,鮑克上訴成功。

目前仍有數十宗涉及數百萬元逃稅罰款的相關案件,尚未通過加拿大稅務法庭審理,其中就包括DeMara公司的數十名客戶,他們在2013年以來一直在走艱苦的法律程序。2016年1月,DeMara公司的主要涉案人物史坦瑟(Donna Marie Stancer)已因稅務欺詐而被判處33個月監禁。

代表65名前DeMara客戶的溫尼辟(Winnipeg)一間律所的律師普尼奧夫斯基(Jeff Pniowsky)認為,「稅務局是在過度懲罰受害者。我們的客戶有的破產,有的心理壓力巨大,有的束手無策。這些人都不是特別富裕的人士,他們是普通的中產階級,正面臨毀滅性的懲罰。」

普尼奧夫斯基說,問題的核心是「重大疏忽」。在過去的法院判決中,這種疏忽被描述為不僅是不注意,而是「等於有意為之,或對是否遵守法律漠不關心」。

對於明知或在重大疏忽的情況下,在報稅時做出虛假陳述和有遺漏的稅務公民,加拿大的《所得稅法》賦予稅務局權力,能夠對這些人處以罰款。多倫多律師米洛特(Duane Milot)認為,對於濫用該系統的國民,稅務局理應懲罰,但應有酌處空間。他說,這些處罰是極其繁重和嚴厲的,它們應該針對極少數的情況,並且只有在有人故意或有意做出虛假陳述時才適用。但稅務局卻與之相反,通常會自動應用這些處罰。

米洛特去年夏天為卑詩省一男子打贏了一宗「重大疏忽」官司,該男子在通過DeMara公司報稅後被處以總計22萬元的罰款。 稅務局正在就此案進行上訴。

米洛特說,在有為數不少的國民被欺詐者欺騙的情況下,稅務局對每個涉及者都予以處罰。這是錯誤的,必須停止。

稅務局聲稱DeMara公司的史坦瑟代表其客戶總共報告了超過1.92億元的虛假費用,以爭取獲得總共近1,000萬元的退稅。溫尼辟的普尼奧夫斯基認為,這說明稅務局非常清楚發生了什麼,他們發現了欺詐行為並予以制止,但是仍然對每個涉及者施以重罰,這就好像是在「瓮中捉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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