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溫市一警員加入警隊前在兩起車禍事故中受傷,並要求賠償150多萬元;不過卑詩法院質疑了這位溫哥華警員的誠信和可靠度。
第一次車輛碰撞發生在2015年9月5日,地點位於素里。約豪(Tejinder Kaur Johal)駕駛的車輛被另一輛車追尾。2018年3月16日,28歲的約豪是一輛私家車的乘客,當時這輛私家車也遭到了追尾。第二次撞車發生時,她剛結束警員培訓,正要開始當一名巡邏警員。
約豪在今年1月出庭作證說,自第二次事故以來,她的慢性痛疼症狀一直未有好轉。她還說,在活動時,腰疼「非常厲害」。
約豪還說,每次輪班之後,她都精疲力盡,因為疼痛把她壓垮了。她只是勉強度日,由於疼痛,她還一直失眠。
在對該案的裁決中,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威瑟里爾(Gordon Weatherill)指出,就像一般的人身傷害訴訟一樣,最重要的證人是原告。他發現約豪的證詞冗長而重複,她抓住每個機會來支持其說法,即事故造成的痛苦以及對她工作能力的影響。
法官說,她所提供的一些證據,例如專業治療人士的話,以及醫生向她推薦的治療方案等都非常混亂。
法官表示,儘管在2018年3月,約豪剛剛完成警員培訓,但她在交叉盤問中,很難從車禍照片中說出所以然來。
威瑟里爾還說:「很難理解一個人會受到很大的驚嚇,僅僅只是車後面的保險槓被輕輕碰了一下。」
其次,警隊規定所有警員都要匯報受傷情況,但約豪從未向上級報告過她所聲稱與事故有關的受傷情況。
此外,約豪的男友貝恩斯(Prince Bains)也為第二個車禍提供了證詞,但法官認為貝恩斯的證詞有排練過的嫌疑,且具有偏向性,所以無法採納。貝恩斯兩周前向溫哥華警局提交了警員申請。
法官威瑟里爾表示,從因事故而遭受痛苦的程度和持續時間來看,自己認為約豪不是可信或可靠的證人。「就她的證據方面,我也沒發現她是一個可信的證人,事實上,我不相信原告的證據,即她持續遭受由事故引起的疼痛。」
約豪要求總額150萬元的賠償,但法官最後只判給她46,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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