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一名消費者指列治文一家磁力共振掃描(MRI)中心提供的檔案無法閱讀,入稟索償,但審裁員指對方沒有作出明文承諾,而提供的服務也不適用於產品銷售法例,因此裁定提訴人敗訴。
居於卑詩省內陸地區的奧布賴恩(Richard O’Brien)去年夏季光顧Priority MRI做磁力共振掃描,數月後,醫生告訴他,Priority提供給他的光碟,檔案無法閱讀,而且也未能從該中心取得直接傳輸的電子檔案。
奧布賴恩之後被迫專程到溫哥華另一中心做了一次緊急掃描,他入稟卑詩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 ,向Priority追討合共1,500元賠償,以彌補1,200元掃描費用及280元往溫哥華的食宿費。
據《溫哥華太陽報》(Vancouver Sun)報道,Priority的負責人海德爾(Dawn Haider)表示,她向病人提供了一張使用業內標準格式的光碟,如果醫生或醫院無法讀取,她不用負上責任,並指Priority跟其他醫生或醫院沒有發生過類似問題。「我們真心相信我們已做了需要做的工作,我們無法控制在提供服務後發生的事情。」
審裁處發現,奧布賴恩與Priority並無簽訂任何書面合約,而且Priority也沒有對圖像檔案的指定的文件格式作出任何承諾或保證,儘管根據本省《商品銷售法》(Sale of Goods Act),「如果買方有暗示或明確告訴賣方他們使用商品的特定目的,這就存在一個暗示條件,該商品應合理地適用於這些目的」,但審裁員雷格爾(Eric Regehr)指出,磁力共振掃描是一種服務而非商品,故此不受《商品銷售法》規管。
奧布賴恩不服,反駁指如果光碟上的圖像檔案不能使用,磁力共振掃描本身就沒有價值。雷格爾對此不表認同,指盛載圖像的光碟只是交易中的附帶項目,換言之,磁力共振掃描的主要價值在於專業人員執行這過程及解釋其結果。
審裁處亦不認同奧布賴恩指Priority存在疏忽過失,指無證據表明該中心在事件中出現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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