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法庭裁定,由於市府的政策是在收到投訴後才需要行動,因此「不知者不罪」,溫市毋須對因沒有修補馬路地洞而造成一名車主近5,000元的損失負上責任。
法庭文件顯示,去年10月11日,申訴人卡利尼桑(Ray Janne Calinisan)在溫哥華駕車經過一處施工中的道路,他表示當時下著雨,天色昏暗,他輾過了路上的一個大坑洞,汽車有兩個輪胎被鋒利的坑邊割破。
他入稟卑詩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要求市政府向他賠償4,999元,以彌補檢修費、拖車費、保險費以及汽車在無法使用期間造成的損失。
裁判官麥克安德魯(Richard McAndrew)認為,卡利尼桑未能證明市府在事件中有疏忽。溫市政府在維修道路方面的政策是,在收到投訴後才作出行動,而非進行定期檢查,防患於未然。市府表示,在事故發生前,沒有收過關於該處路面出現坑洞的投訴。
根據這一原則,如果市府從沒被告知有路面需要維修,就不用為未能解決有關問題而負上責任。代表溫市政府的律師辯稱,「市府不能為依循其政策行事而被追究責任」。
麥克安德魯同意辯方理據,駁回了申訴人指控市府存在過失的指控。審裁處強調,在民事訴訟中,申訴人必須證明其申訴能夠成立;即卡利尼桑須證明市府對他負有「照顧的職責(duty of care)」而且違反了這個準則。
駕駛者或許感到驚訝,本省過去最少有兩個類似案例,表明麥克安德魯的裁決確有先例可援。
在2018年,審裁處裁定蘭里鎮一名司機的申索敗訴,因為他未能證明政府此前有收到路上有地洞的報告。
早在1980年,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北溫地區政府毋須對一名騎單車者因地洞沒維修好而受傷,負上疏忽責任。
法庭文件指,「對維修道路行使權力的方法屬於市政府決策的事務,市府不能因其選擇制訂了某項政策而負上疏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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