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圖免除與證券違規行為相關的巨額債務 卑詩夫婦上訴失敗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上訴庭駁回一對破產夫婦要求免除2,500萬元債務的申訴,法官裁定這對夫婦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依據」。

據CTV報道,上訴法院的判決書顯示,這對姓氏為普尼安的夫婦(Thalbinder Singh Poonian 和Shailu Poonian)於2018 年申請破產,當時他們幾乎沒有資產,且累積了高達2,500萬元的債務。

這筆債務主要是欠卑詩證監會(B.C. Securities Commission,簡稱BCSC)的。證監會稱,普尼安夫婦因實施所謂的「市場操縱」而被責令支付總計1,350萬元的行政罰款,並退還另外550萬元的「非法所得」。

卑詩高級法院將證監會的調查結果總結為:普尼安夫婦抬高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然後將這些股票以高價,出售給無經驗且有財務問題的投資者。

上訴庭法官指,這些投資者在2009年10月至12月期間,總共損失了約700萬元,證監會認定普尼安是該計劃的策劃者。

這對夫婦決定訴諸法庭,希望免除他們因證監會的裁決而產生的債務。但卑詩高級法院在今年3月對他們的破產案作出裁決,稱「普尼安夫婦的行為在道德上不可接受,對社會有危害,因此不應予以免除這些債務」。

普尼安夫婦隨後對卑詩高級法院的這一裁決提出了上訴。

他們再次辯稱自己「誠實但不幸」,並因此而欠下債務。這一論據在本案的最初審理中即被否決。如果當時他們的辯駁獲得法官接納,則可能會像一些其他案例一樣,根據所謂的「重新開始」原則被免除債務。但恰恰相反,高級法院法官稱,普尼安夫婦是「在破產前明顯犯有違法行為的流氓」,且未做出實質性的努力來償還債務。

上訴法院亦同意上述判斷,並指出普尼安夫婦仍繼續否認他們最初的不當行為。法官表示,沒有根據可推斷高級法院的裁決是「建立在明顯的錯誤基礎上」或是「嚴厲且過重」。

考慮到這些和其他因素,上訴庭法官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任何上訴理由均沒有依據」,因此對普尼安夫婦的上訴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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