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溫3間共濟會縱火 被告被判40個月監禁

【星島綜合報道】法院判處在大溫3處共濟會會所縱火的男子入獄40個月。火警造成約250萬元損失。
扣除被拘留的時間,被告科爾曼(Benjamin Kohlman)需服刑大約兩年半便可出獄。
43歲被告承認在今年3月30日縱火的罪名,3宗縱火案均在一個小時內發生,其中兩宗在北溫,另一宗在溫哥華。
火災造成的損失從溫哥華共濟會會所的輕微損毀,到北溫共濟會會所的嚴重損毀。
案情透露,被告以共濟會會所為目標,以便試圖阻止該會使用精神控制,而那些聲音指示他放火。
控方要求判處被告最高5年監禁,而辯方則要求判處兩到3年監禁。
被告的辯護律師道金斯(Jessica Dawkins)法庭稱,當事人一大早(早上6時35分左右)便放火,所以沒有人受傷。放火是為了引起注意,而不是傷害任何人。
道金斯續道,當事人在納爾遜(Nelson)出生和長大,但在他五六歲時,原住民父親殺死母親然後自殺身亡,他的生活因此發生變化,由親戚照顧。當事人在13歲開始吸食大麻,18歲搬到溫哥華並開始吸毒。
道金斯又稱,當事人接受了11年級的教育,自從搬到溫哥華後就從事過各種工作,沒有犯罪記錄。
檢控官陶爾(Jonas Dow)對此表示同意,並認為火警並非像許多縱火案那樣出於報復或仇恨,而是因為濫用藥物導致心理健康狀況。
被告通過視像出庭,他拒絕在法庭上發言,但要求他的律師為他向法官求情。
省級法院法官巴坎(Laura Bakan)周一在判刑時表示,被告看來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歉意,而她希望被告能夠在獄中服刑期間解決癖癮問題。
巴坎又稱,她接受被告的道歉,他很懊悔。
巴坎指出,在控方提交的書面陳述中,有人擔心被告如果不解決他的癖癮問題,他會再次犯案。考慮到各方面,決定判處被告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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