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不檢罪 涵蓋範圍廣泛

【星島綜合報道】渥太華最近的反疫苗抗議活動引起許多人注意,而警方此次拘捕了一百多人,幾乎都涉及行為不檢控罪,當中一些活動發起人除了要面對包括行為不檢之外,還要面對教唆他人行為不檢的罪名。那麼究竟什麼是行為不檢罪,以及一旦被裁定罪成,被告可能要面對什麼結果。

《刑法典》下的行為不檢的控罪內容非常有彈性,涵蓋的範圍廣泛,由干擾電腦數據到危及生命或導致死亡的多種罪行。

溫哥華刑事律師彼得斯(Martin Peters)表示,在抗議活動中,最常見被控行為不檢的罪名,與干涉某人的工作或獲取工具等的權利有關。

至於教唆他人行為不檢的罪名,涉及領導或告訴某人去作出行為不檢的行為。

一旦被裁定罪成,後果又是什麼。

多倫多刑事律師麥克亞瑟(Karen McArthur)稱,踢牆可能會被罰款,而對戰爭紀念館的或堵塞市中心重要部分的行為不檢,則可能要面對長達10年的監禁。

彼得斯指出,在最嚴重的情況下,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儘管彼得斯表示,教唆他人行為不檢應該帶來與行為不檢的同類後果,但是麥克亞瑟稱,此宗案件的檢察官可能會要求更嚴厲的懲罰。

麥克亞瑟續道,教唆他人的控罪可能會受到更嚴肅的對待。控罪會指巴伯(Chris Barber)和利奇(Tamara Lich)等組織者處於領導角色。

根據麥克亞瑟所稱,案件通常是一個4個步驟的程序。首先被告被落案控告,然後被告提出自己享有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然後,控告會提出何以這些權利不能淩駕於所有其他權利之上。最後法官在考慮控辯雙方的論據之後,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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