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交易告吹 委託方須支付經紀相應佣金?

【星島記者報道】卑詩省華人地產專業協會副會長陳永權,周五(1日)就陳婦及地產經紀吳某的事件指,雙方買賣房屋交易基於「必買必賣」,若其中一方出現變數,對方有權要求作出相應的賠償,但地產經紀在交易中充當「中介」角色,若非地產經紀的失誤,或人為導致買賣交易告吹,地產經紀有權要求買賣雙方。按委託買賣合同的條例,支付對應的佣金。

陳永權周五接受《星島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省民在買賣房屋交易時,應明白房屋交易基於「必買必賣」原則。以陳婦的事件為例,他回應說,該事件可從三點去分析:首先,買家肯賠償押金,證明買家在該交易中存在有錯;其次,陳婦在事件中是否接受買家的賠償金額;最後,地產經紀在該交易中,並非其錯誤導致交易告吹,「因此,由於買家的原因無法進行買賣交易,陳婦亦已同意獲得押金賠償,吳某在事件中沒有錯誤,有權按簽訂的委託條例,去收取委託人的佣金。」

陳永權說,該事例等於患者去醫院求診,醫生最後未能成功醫治病人,病人也不能申請退款,因為醫生在整個過程中,事實上有為其工作,「市面上有些經紀基於『人情』,在沒有交易的情況下,僅收取數千元,甚至不收取佣金,但此舉不是『道理』。事主已獲得買家賠償,經紀有權按照簽訂的委託條例,去收取應得比例的佣金。事主若覺得佣金比例不合理,應當在簽訂前提出質疑。」

他續說,房產交易並非由地產經紀去完成,而是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去達成,地產經紀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充當著銷售代理的角色,在「必買必賣」的原則下,若因為買家出現變數而終止交易,賣家有權通過法律途徑,去追討買家所導致的後續損失。

陳永權最後表示,地產經紀在「Law of Agency」的角色,為地產交易代理,律師則是法律代理,「地產經紀的角色,與律師充當的角色非常相似。換句話說,委託人不能因為打輸官司,就毋須支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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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詩省華人地產專業協會副會長陳永權。受訪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