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加拿大航空(Air Canada)被判支付超過2,300加元的賠償金給一名旅客,該旅客的行李在他開始為期九天的游輪之旅前沒有及時送達。
據CTV報道,卑詩省民事解決仲裁庭周一公佈了裁決,判給該名旅客最高允許的延遲行李賠償金。
根據該裁決,去年,祖尼奇(Bruno Zunic)乘坐加拿大航空公司的航班從溫哥華飛往奧蘭多。當他落地後,得知他的行李被延誤,將在他預定出發的一個小時後到達。
仲裁庭成員奧爾(Sarah Orr)寫道:「毋庸置疑,祖尼奇先生在沒有行李的情況下旅行了一個多星期,而且在得知他的行李延誤,到他需要登上游輪,之間的時間非常有限。他在旅途中無可爭議地沒有洗衣設施可用。」
鑒於行李延誤是一個被承認的的事實,仲裁庭面臨的問題是賠償的金額。
裁決繼續說道:「加拿大航空公司對行李延誤給祖尼奇先生造成的損害負有責任,除非它能證明它採取了所有合理的措施來避免損害,或者不可能採取這種措施。然而,加拿大航空沒有提供任何這樣的證據。」
祖尼奇要求賠償5,000加元,稱這是他在度假期間購買衣物和其他必需品的花費。奧爾指出,祖尼奇提交了總額為3,418.04美元的收據。
航空公司則表示已經向祖尼奇支付了2,220.09加元,因此該賠償要求無效。
儘管有證據顯示航空公司已向祖尼奇發送了電子轉賬,但裁決稱祖尼奇並未接受這筆款項。
奧爾決定授予祖尼奇2,327.04加元,並解釋說這是根據《滿地可公約》允許的每人最高延遲行李賠償金額,《滿地可公約》是一項在加拿大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限制了人們對加拿大航空等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賠範圍和類型。」
加通社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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