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孫子一同住在55歲以上單位 物業處起訴卑詩屋主

【星島綜合報道】一位分契物業主因讓孫子與她同住而被分契業主委員會起訴,原因是孫子的年齡未滿55歲。

據Daily Hive報道,這起事件涉及到某些分契物業,只允許55歲或以上的居民居住。分契物業處希望能得到2,400元的規定罰款。

本德森(Dorothy Bendsen)的母親RM是該單位的唯一住戶,直到2019年住院。當她在2020年回到單位時,需要夜間醫療護理,這項護理是由本德森的兒子、RM的孫子提供的。

物業處稱:「本德森允許她的兒子居住在該單位,違反了年齡限制細則。」

RM在2019年中風,她於2020年回家時,本德森告知物業處她的兒子會留宿幾周。仲裁裁決指出,沒有證據顯示物業處有異議。

到2021年底,孫子與RM同住,每周需要兩到三次醫療護理。

2022年3月,物業處致函本德森,要求她的兒子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搬出。

本德森回應要求召開委員會議,該會議於5月舉行。結果,物業處將搬出的截止日期延長至6月30日,並警告如果不遵守截止日期,物業處將處以罰款。

法庭裁决指出:「2022年7月5日,物業處再次致函。信中表示孫子仍然居住在SL1,物業處已於2022年7月1日開出200元的罰款,並將每七天持續罰款200元,直到停止違反附例為止。」

從7月到9月,共累積罰款2,400元。

隨後根據《人權法》,住戶稱 RM 有權獲得該法規定的合理住宿。

根據仲裁裁決,物業處需要「證明當RM的孫子住在SL1時,管理處因施加罰款的行為對RM造成了不利影響,同時,她的殘疾是這一不利影響的因素。之後,物業處需要確立一個真實且合理的理由,解釋為什麼不允許RM的孫子繼續居住在SL1。」

最終,仲裁裁決認為物業處未能給予RM適當的住宿,這意味著對於提供夜間護理的孫子,年齡限制是不可執行的。

圖:M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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