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卑詩仲裁庭裁定卑詩保險公司(ICBC)錯誤地認定一名司機負有責任,並命令其退還該司機500元的自付額。而卑詩保險公司就指出,該裁決將改變其對最常見車禍之一——十字路口左轉事故——的責任認定方式。
據《溫哥華太陽報》(Vancouver Sun)報道,據卑詩省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法官里弗斯(Deanna Rivers)最近裁決,司機考爾(Kiranjeet Kaur)憑藉附近商家監視器錄影,贏得了這場針對省營汽車保險巨頭的訴訟。
ICBC錯誤地將舉證責任推給司機
里弗斯法官認為,ICBC錯誤地將舉證責任推給考爾。考爾是於2024年在素里一個繁忙的十字路口左轉時被撞,ICBC要求她證明是對方司機的疏忽釀禍。
里弗斯法官認為ICBC「違反了其法定義務」,並裁定考爾女士有權獲得500元自付額的賠償,外加訴訟費用。
她寫道:「考爾並未要求ICBC更改其責任認定。然而,ICBC表示,如果考爾被認定對事故的責任小於其認定的責任,則會作出相應改變。」
ICBC發言人威斯金斯(Lindsay Wilkins)強調:「ICBC會更新對這宗索償的責任認定,配合CRT的調查結果並與其保持一致。雖然CRT無權命令ICBC更改其責任認定,但ICBC尊重CRT關於責任的調查結果。」
她表示,每宗索賠案件都是獨特的,但在大多數類似案件中,都是左轉車輛負有責任,因為他們有義務避讓對向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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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爾女士的丈夫代表她參加了這場線上聽證會。
里弗斯寫道,考爾女士的丈夫辯稱代號T.P.的對方司機應為這宗事故負責,因為他「在黃燈亮起時進入交叉路口,超速行駛,搶了她的車道,並且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避免碰撞」。
ICBC則代對方司機辯稱,他們認定考爾負有全部責任是正確的。
責任認定取決於信號燈顏色
里弗斯引用了卑詩省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2025年判例,該裁決指出責任認定取決於信號燈的顏色。在本案中,考爾提供的影片證據顯示,她在黃燈亮起兩到三秒後才開始轉彎。影片還顯示,T.P.在黃燈亮起時駛入了交叉路口。
里弗斯指出,T.P.本可以停車的,而考爾「只需證明T.P.是在黃燈亮起時進入路口即可。」
考爾稱,事故當晚她正在96大道(96th Avenue)左轉車道上,準備轉入喬治國王大道(King George Blvd.)。黃燈亮了幾秒鐘後,她開始轉彎。但當她看到T.P.「高速駛來」時,就停了下來。
而T.P.則告訴ICBC,當他到達白色交叉路口線時,黃燈亮了。他補充說,此時「停下來不安全,而考爾女士就在他前面轉彎了。」
里弗斯指出,卑詩省的《車輛法》(Motor Vehicle Act)第174條規定,左轉車輛「必須讓行」對面來車。但又指出,第128條規定,司機在接近黃燈路口時,「必須在進入路口前停車,除非這樣做不安全」。
里弗斯援引卑詩省最高法院去年的一項裁決寫道,法官裁定:「如果左轉車輛在黃燈或紅燈亮起時開始轉彎,則直行車輛通常需負全責。」
里弗斯說:「法院亦認為,面對黃燈的司機有責任證明自己無法安全停下車。」而「ICBC除了T.P.的主觀陳述——他無法在黃燈亮起時停車或讓行——之外,沒有提供任何其他證據。」因此,她認為「T.P.負有責任」。
卑詩保險公司在其網站上一個名為「道路規則」欄中寫道:「左轉車輛必須讓行近在咫尺且構成即時危險的對面來車」,旁邊還配有一幅左轉車輛(標記為「A」)與直行車輛相撞的圖示。
「因此,A車司機將被認定負有100%的責任。」
它亦指出,《車輛法》中有關左轉時讓行規定的條文是第174條,以及第165條有關在十字路口轉彎的規定,該條指出,如果路口設有交通管制裝置,則車輛「必須按燈號指示」轉彎。
圖: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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