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得直】曾蔭權獲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12年在任期間處理雄濤廣播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時,被指故意隱瞞與雄濤主要股東的利益衝突,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上訴庭去年拒批定罪上訴,但准減刑至1年監禁和減免訟費至100萬元。曾蔭權向終審法院提出定罪上訴,終院今早將頒布書面判詞,5位法官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定罪和刑期一併撤銷,終院下令不作重審。

曾蔭權前年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過首次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囚20個月,後來獲減刑至1年監禁。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過2次審訊,陪審團仍無法達致有效裁決。

終審法院認為,原審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時,就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這個瀆職元素的指引不足。若曾蔭權並無忽視其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有責任披露利益,便不算「明知故犯」。

由於控方案情以指控曾蔭權貪污為基礎,而陪審團未能裁定曾蔭權貪污,原審法官應在引導陪審團時進一步解釋「明知故犯」的元素。陪審團裁定曾蔭權瀆職罪成立,不能簡單理解作他們全盤拒絕曾蔭權受訪時就無申報利益的辯解。

終院又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就瀆職罪的「嚴重性」給予陪審團充分解釋。由於曾蔭權的貪污控罪無達成裁決,陪審團評估曾蔭權偏離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能導致的後果有多嚴重,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甚麼事情必須披露和不披露的後果,但原審法官未有在其指引中妥為分析這些因素。

至於處置方式,終院指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安排重審不符公義要求,故不會就曾蔭權的瀆職控罪下令重審。

¥qªk¾÷ºcÁܶǴC°ÑÆ[ÌʦڹD8¸¹²×¼fªk°|¤j¼Ó¡C ¦ó¶q¶vÄá(Pix By : Felix Ho) 2015/09/18 ´ä»D

 

曾薩權檔案

年齡:74歲,1944年10月7日香港出生
學歷: 1964年香港華仁書院畢業 1982年哈佛大學公共行政碩士畢業
信仰:天主教
家庭:父親曾雲是警務人員妻子曾鮑笑薇,育有兩子慶衍及慶淳弟弟曾蔭培是前香港警務處處長,現職香港新創建集團執行董事,公職生涯45年

1967年 加入政府,任行政主任
1971年 政務主任
1974年 調任財政科
1982年 出任沙田政務專員
1984年 任貿易署副署長
1989年 任行政署長
1991年 任貿易署署長
1993年 獲OBE勳銜
1993年 擔任庫務司
1995年 成為首位華人財政司
1996年7月 首度署任港督
1997年6月 獲KBE勳銜
1997年 回歸後成功過渡為財政司司長
1998年與時任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及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動用外匯儲備入市「打大鱷」,成功阻止投機者狙擊港元
2001年 接替陳方安生出任政務司司長
2005年3月 董建華辭職,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位
2005年6月 曾蔭權就任特區行政長官
2007年 當選第三屆香港行政長官
2012年2月20日 及21日 有傳媒踢爆深圳大宅
2012年2月21日 曾蔭權先後接受電台及電視台訪問及解釋大宅事件
2012年6月30日 離任行政長官
2016年10月5日 廉署正式拘捕及起訴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三罪
2017年1月3日 案件正式在高等法院開審
2017 年2月18日 陪審員裁定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另一罪脫,但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未能達成裁決,法官決定重審
2017 年2月20日 曾蔭權被判入獄二十個月
2017 年4 月24日 曾蔭權獲准十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2017 年9 月26日 案件重審
2017 年11月2日 案件審結
2017年11月3日八名陪審員未能達成大比數的裁決,法官決定解散陪審團
2017年11月6日律政司決定暫時不申請重審,表明待曾蔭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結果,以及他日有否新證據才再考慮,控方亦申請三分一的訟費
2018 年上訴庭駁回上訴
2019 年5月向終審法院終極上訴

2019年6月26日終極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