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會通過《禁蒙面法》 午夜起實施

  (星島日報報道)在十.一國慶日出現「大暴動日」之後,港府高層認為事態嚴重,必須要採取措施協助警方止暴制亂。據悉,特首林鄭月娥周五早上召開緊急行政會議,已通過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的權力,通過《禁蒙面法》。

  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有關法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範圍廣泛,包括可以訂立規例,擴大警方的權力。不過,據悉行會只審議通過《禁蒙面法》,禁止示威人士在遊行集會期間遮閉全部或部分面容。但規例亦設有豁免條款,包括因病而戴上口罩,即可獲豁免。有關規例若獲得行會通過, 有關法例將會在下午3時公布,周六即可實施。

  法例又規定,根據《緊急法》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緊急法》又訂有罰則,規定「任何人如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該等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刑罰或懲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及監禁兩年。」但消息人士透露,《禁蒙面法》規定的罰則為一年。

  港府消息人士承認,《禁蒙面法》通過後,可能遇到遊行人士挑戰,正如警方多次發出反對遊行通知後,亦有非法遊行出現。但有關規例實施後,警方即有權拘捕違例者,令違法人士多一重法律風險,對部分人可以起到阻嚇作用。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在電台節目表示,若政府要引用《緊急法》,延長拘留時間及《禁蒙面法》是「不可接受之中較可接受」的方案。他解釋,在宵禁令及《緊急法》之間,由於前者影響較大,故他個人寧願選擇《緊急法》,因《緊急法》具針對性,對守法市民而言無影響,相對上較容易接受,但他直言自己對引用《緊急法》仍有很大保留,擔心會令香港國際形象會大打折扣,而且即使警方執法,市民仍會以身試法。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指,政府以嚴刑峻法解決問題,是用錯方法,如實施宵禁令影響很大,希望政府能懸崖勒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