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律師指美國指控孟晚舟欺詐罪 不能應用於加國

(加通社)

被美國要求引渡的華為副董事長兼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其引渡聆訊周二進入第二天,辯方律師向主審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闡述美國指控孟晚舟的欺詐罪名,不能應用於加拿大,基於不合乎「雙重犯罪」(Double Criminality)原則,故此不應該將孟引渡到美國。

周二聆訊繼續在卑詩最高法院20庭舉行。在早上10時開庭前,已有數十名旁聽者排隊等候入內,但周二旁聽人數少於周一,法庭旁聽席仍有不少空位,到庭旁聽的包括中國駐溫哥華副總領事王承軍。至於孟晚舟,則坐在法庭內律師席後排座位,身旁是中文翻譯。孟晚舟身穿黑色大衣,胸前別有一隻白鴿襟針,足踝仍縛有電子追蹤器。

辯方律師之一的芬頓(Scott Fenton)指出,在加拿大,欺詐要被定罪,除非是證明被告的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造成損害或者損害風險,但美國指控孟晚舟就華為在伊朗一間附屬公司欺詐匯豐,對該銀行帶來的刑事和民事風險,只是違反美國對伊朗的禁制。由於加拿大對伊朗沒有類似禁制,匯豐在加國不會面對相同的風險,所以孟晚舟的欺詐罪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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