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一名男子三年前違背性交戴安全套承諾後被女方狀告性侵,2018年獲卑詩省級法庭宣判無罪,但遭卑詩上訴庭推翻一審判決並下令重審,3位上訴庭法官認為是否戴安全套司法本質完全不同。
據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報道,卑詩上訴法庭已下令對柯克帕特里克(Ross McKenzie Kirkpatrick)性侵案進行重審,涉案男子違反了在性交時戴上避孕套的承諾。
該案2018年在素里省級法院開庭審理後,宣告被無罪釋放。 當時法官認為,沒有證據支持原告女子關於她不同意進行性行為,或者被告是通過欺詐獲得其同意的論據。法官的判詞寫道:「我無法找到任何可以給被告定罪的不誠實證據。」
不過,在上訴階段,上訴庭法官格羅伯曼(Harvey Groberman)認為,由於有證據表明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就進行了性交,而原告女子當時要求他戴上安全套,因此原審法官犯了錯誤導致被告無罪釋放。
格羅伯曼說:「有關上訴的問題很簡單,一個人同意在其性伴侶戴上安全套的情況下進行性交,難道該伴侶違反戴套條件卻毋需承擔刑事責任?」
法庭文件顯示,事發2017年3月,這對男女在網上認識之後,同意見面及性行為。該女子說,她告訴柯克帕特里克,她堅持要使用避孕套。柯克帕特里克也同意,認為這種做法對雙方都是最安全的。
幾天之後,原告女子在午夜過後去了柯克帕特里克的家,倆人進入臥室並脫掉衣服。她問他是否有安全套,並補充說,如果沒有,她有。
柯克帕特里克回答說「有」,然後伸手到床頭櫃上拿了一個,她以為他戴了安全套, 結果卻沒有,兩人隨後進行了性交。
柯克帕特里克告訴她,他「戴安全套會太興奮了」。
女子隨後報了警。
該案的核心問題涉及「性活動」的定義,以及與戴與不戴安全套進行性行為是否不同。
卑詩上訴庭三名法官同意,從法律上講,沒有安全套的性行為與有安全套的性行為是完全不同的行為,因此下令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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