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當使用證據 安省一宗繼父性虐待繼女案件被下令重審

(星島綜合報道)安省最高法院發現,一宗繼父性虐待繼女案件的主審法官,不恰當地使用證據支持被害人的證詞,下令重新審理該案件。

據加通社報道,該案件中涉及事件的發生時間,最早可追溯至1988年。案中的安省男子於2018年被判性剝削罪名不成立,該指控稱他強迫繼女在年滿12歲以後與其發生性行為,而主審法官發現申訴人的與該時期有關的證據「不夠可靠」。不過法官判對該男子的另外兩項指控罪名成立,這兩項指控源於申訴人稱她在只有7歲時被繼父性接觸。

安省上訴庭在本周發布的一項獲三名法官一致通過的裁定中稱,當年的主審法官錯誤地依賴了申訴人曾向其母親和姐姐談及自己童年時期被性虐待的事實,以支持她對所發生情況的陳述。

申訴人在法庭審理期間作證說,她在兒童時期因患有多動症需服用藥物,且因此常常感到困倦,晚餐前會在床上休息。當其他人不在家時,繼父會進入她的房間,並在他手淫時觸摸她的生殖器,這種情況每周發生幾次。申訴人稱,當她接近12歲時,這種虐待開始升級,繼父開始強迫她發生性行為,而且每周數次,直到她在20歲時離家為止。

上訴庭認為,與申訴人向其親屬的陳述相關的證據是「矛盾的」。

申訴人作證說,她在12歲時告訴姐姐其被虐待的事,姐姐說服她告訴母親。但是申訴人姐姐稱,申訴人當時大約7歲。 此外,她們的母親也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先是說她是在申訴人10歲或11歲時得知其被繼父虐待的,後來又說在是在女兒8歲或9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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