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經過長達近三年的抗辯,卑詩省一男子最終還是因駕車時將手機放在方向盤上而被裁定為分心駕駛。
2017年8月17日,男子譚豪瑟(Patrick Tannhauser)在維多利亞橫加公路(Trans-Canada Highway)駕車時收到一張分心駕駛的告票。他隨後決定上庭抗辯,並曾在兩個法庭上被判無罪。譚豪瑟承認他被警員攔下時手裡拿著手機。不過,他說,他的手機安裝了軟件,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軟件會使手機失去功能,所以他不可能一直在使用手機。
顯然譚豪瑟拿著手機這一點毫無爭議,但目前最大的爭議就是,他是否將手機擺在了一個能夠使用的位置上。
最初法官接受了譚豪瑟的觀點,即軟件限制了手機的使用。但檢控官持續上訴,並且2020年6月1日獲得最新判罰結果。首席大法官鮑曼(Bauman)認為,所謂的禁用軟件不能成為辯護的基本要素。他說:「在我看來,把電子設備放在方向盤上面,或是將手機握在一個高度,同時手機屏幕能夠被看到,就足以等同於將手機擺在了一個能夠使用的位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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