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華裔男子玻璃海綿礁區非法捕魚被罰1.8萬元

【星島綜合報道】一名華裔男子因在卑詩省豪灣(Howe Sound)受保護的玻璃海綿礁區域非法捕蝦而被罰款18,000元,但他在法庭上未能獲得減刑。

張建倫(Jian Lun Aaron Zhu,譯音)2022年7月對《漁業法》(Fisheries Act)的指控認罪,罪名是在玻璃海綿礁封閉區捕魚、使用超出允許數量的漁具捕撈並且標記不當。

卑詩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在7月19日的裁決中說,加拿大漁業和海洋部(DFO)官員發現張建倫在卑詩省寶雲島(Bowen Island)和西溫哥華之間的Queen Charlotte海峽使用了8套漁具,這是法定數量的兩倍,且浮標上只寫著他的英文名字艾倫(Allen),但沒有寫他的法定姓名。

裁決指出,除了這些漁具之外,警方還查獲了非法捕撈的474隻蝦和49隻對蝦。他們還發現了鱸魚(perch)、比目魚(flounder)、石斑魚(rockfish)、珍寶蟹(Dungeness)和6條切成碎片的捕狗鯊(dogfish)。

2022年11月,張因3項罪名被判處18,000元罰款。

玻璃海綿礁是曾經被認為已經滅絕的古老物種。它們因為可以過濾大量的水並為其他物種提供棲息地,對當地環境很有價值。但是,正如它們的名字所暗示的,它們非常脆弱,很容易被漁具損壞。

裁決指出,在豪灣的9個受保護的玻璃海綿礁中,張釣魚的Queen Charlotte玻璃海綿礁在「物種豐富度」方面排名第三。

但張對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對於與休閒釣魚相關的定罪來說,判決過重。他補充說,法官過於重視他案件的加重情節,而沒有足夠重視減輕情節。

根據加拿大判例法,法院不會干預法官的判決,除非證明法官「犯了原則上的錯誤,影響了判決……或者判決明顯不適當」。

張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試圖辯稱石斑魚是在其他地方捕獲的。他說船上有足夠的許可證來持有漁具。他辯稱,應該考慮他的英語能力有限以及他與DFO調查人員合作的意願,並且他在漁具上使用英文名字是一個無心的錯誤。

張說,他每次定罪只需支付575元,而非18,000元的罰款。

但高院法官羅斯(Carol Ross)駁回了張的所有論點,認為原判已考慮案件事實和張的道德罪責,刑罰並不算過重,因而維持原判。

圖: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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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捕魚撈蟹 3卑詩人被罰款逾10萬元

【星島綜合報道】加拿大漁業和海洋部(DFO)公布了最近的3項法院判決,3名因違反《漁業法》而被定罪的人被處以超過100,000元的罰款。

據CTV報道,3項罰款中的第一項是於10月31日發出,DFO在周二(14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分享了案件的細節。

DFO表示,商業漁民科恩(Adrian Slavko Kern)在卑詩省北部魯拔王子市(Prince Rupert)的省法院承認違反《漁業法》後,共被罰款49,704.68元。他的罰款包括非法設置漁具25,000元,以及非法銷售魚類24,704.68元。

DFO新聞稿中說,「法院判決還禁止科恩申請新的商業捕魚許可證,並禁止在8個月內使用任何商業捕魚許可證。」

DFO補充說,科恩在2018年9月13日至19日期間,在魯拔王子港附近的查塔姆灣(Chatham Sound)地區關閉期間,進行商業性捕撈大比目魚和黑貂。

根據DFO的說法,在確定科恩將面臨的處罰時,法官是考慮了他之前根據《漁業法》於2003年、2005年和2020年的3項定罪。

該聯邦機構周四還宣布了另外最近兩項觸犯漁業法定罪,其中另一項與查塔姆灣的非法捕魚有關。

據DFO稱,商業捕蟹者黎黃竹(Truc Hoang Le,譯音)在被裁定「多次違反」該法案後,1月份在魯拔王子省法院判決中被處以總計20,000元的罰款。

DFO表示,黎在2018年4月15日至5月4日期間,「未能通過確保電子監控系統每周7天、每天24小時,準確監控船隻從事捕魚」的規定。

至於第三名漁民,則是因2019年3月27日至4月15日,在卑詩省Rivers Inlet發生的違規行為,被罰款總計44,000元。

DFO表示,馬姓商業螃蟹捕撈者(Sou Tac Ma,譯音)於12月21日在哈迪港(Port Hardy)省級法院被判有罪。他因在封閉期內捕撈螃蟹被罰款21,500元,且因沒有有效的商業捕撈許可證而被罰款22,500元。

在這3宗獨立的案件中,這3名男子共被罰款113,704.68元。

DFO呼籲任何了解非法捕魚活動信息的人,致電Crime Stoppers或DFO太平洋地區的舉報熱線:1-800-465-4336;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DFO.ORR-ONS.MPO@dfo-mpo.gc.ca。

圖:D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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