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即使手機電池無力 司機兩耳戴著連接手機耳塞 也屬分心駕駛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最高法院維持下一級法院的裁決,就算手機的電池已沒有電,但是司機駕駛時仍戴著兩個連接到手機的耳塞,即是兩隻耳朵都戴著耳塞,也屬分心駕駛。
事發於2018年10月12日,男子格澤拉克(Patrick Henry Grzelak)在素里下班開車回家時,被警員在152街(152 St.)北行線發現他兩耳都戴著接駁到手機的耳塞,於是票控他分心駕駛。
格澤拉克解釋,他的手機放在儀表板的中央隔間,手機的電池沒電,而他當時戴著耳塞是因為在電話會議的漫長一天裏,一直使用耳塞,而他也養成習慣,繼續戴著耳塞開車回家,以阻擋高速公路的噪音,不應屬於分心駕駛。但是卑詩省級法官阿代爾(Brent Adair)去年4月裁定,即使格澤拉克當時沒有握住設備手機,而手機的電池也沒有電,耳塞一旦插入耳機便被視為手機的一部分,所以當時格澤拉克兩耳都戴著接駁到手機的耳塞,便屬於分心駕駛。
在本周二,卑詩最高法院維持省級法院的原判,裁定格澤拉克在駕駛時使用電子設備的分心駕駛罪名成立。
溫哥華刑事律師李凱拉(Kyla Lee)表示,從這項裁決得出的結論是,即使手機處於關機狀態,亦沒有將耳塞來接聽電話,然而如果耳塞已接駁到手機,以及兩隻耳朵都戴著耳塞,便被視為兩耳朵處於準備接聽電話的狀態,猶如手握著手機,這觸犯分心駕駛的交通規例。
李凱拉指出,這項裁決顯示為何要徹底改革分心駕駛法,使之更加明確,好讓大家容易明白什麼是可容許,又有什麼不容許。該法例的依據是,倘若駕駛者兩耳都戴著耳塞,可能無法聽到周圍道路上發生的事情,因此假如格澤拉克只戴了一個耳塞,就不會違反法例。她認為這沒有道理,因為允許聾人或聽力有障礙的人士開車,而他們可能聽不到警笛聲,那又怎樣。

V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