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維多利亞一個女子數個月前發生交通意外,卑詩保險公司(ICBC)認為她要為該宗交通意外負上全部責任。她不服,要求民事審裁處仲裁。民事審裁處現作出裁決,該女子的過錯責任為25%,而非100%,至於涉及該宗交通意外的另一個駕駛者則要負上其餘75%過錯責任。
據《溫哥華太陽報》(Vancouver Sun)報道,今年1月,維多利亞女子莫塞特(Cecily Meausette)在該市遇上交通意外,被一部由尼爾(Scott Neil)所駕駛的汽車撞到。
莫塞特聲稱,事發時,她開著汽車,沿加巴利路(Garbally Rd.)東行,準備轉入橋街(Bridge St.),在停車標誌前停了下來,看清沒有任何車輛的情況下才左轉。怎料,尼爾所駕駛的汽車不知從何處而來,突然出現,並且撞到她的車子。
尼爾則表示,他從峽道東(Gorge Rd. East)右轉入橋街,當時是綠燈,但莫塞特突然在他面前開出來。
ICBC認為莫塞特要為該宗交通意外負上全部過錯責任,並要支付300元墊底費。莫塞特否認是她釀成該宗事故,於是要求民事審裁處審理和確保她不會因為該宗交通意外而加保費。
民事審裁處稱,根據事故發生後,打電話給ICBC的第三方目擊者(以R來稱呼),他的汽車剛好在尼爾汽車的對面,即是兩車呈相反方向,而他看到尼爾沒有先停下來看一看才轉入橋街。
R又稱,肯定尼爾當時的交通燈是紅色。
審裁處認為R的陳述非常重要,因為他沒有涉及該宗交通事故之中,也不認識當事人,所以屬中立證人,供詞可信,對事故發生前的情況有較清楚的了解。
審裁處稱,雖然尼爾很可能在紅燈時沒有先停一停才右轉入橋街,但是事故不是發生在該十字路口,而是發生在加巴利路夾橋街。另外,莫塞特應先確定沒有其他車輛和安全的情況下才轉入橋街,因此莫塞特要為事故負上25%過錯責任,理由是沒有依照《機動車輛法》第144條保持適當的觀察。
由於莫塞特所負的過錯責任減少至25%,這百分比剛好無需要加保費,換言之她不會面對加保費的問題,所以審裁處不用解決這保費上漲事情。
ICBC發言人在一封電子郵件中表示,ICBC根據有關各方的陳述(包括任何證人或警方的陳述)評估過錯責任,並根據法例和判例作出決定。駕車人士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就ICBC的決定提出上訴,包括與索賠代表交談、提出內部索賠評估審查或把ICBC告上法庭,例如民事審裁處。
V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