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卑詩民事審裁署處裁定,一名在迪拜沒有行李而要滯留數天的旅客,可獲加航700元額外賠償。
民事審裁處在上周公布的裁決稱,卡琳(Jessica Kalynn)2021年9月18日從溫哥華飛往迪拜,進行為期6日的旅遊。在旅途中,她的行李沒被送到轉機的航班,令她在兩天都沒收到行李。
審裁處成員洛佩茲(Shelley Lopez)的裁決說,據《滿地可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第 19條,航空公司應對行李延誤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除非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
洛佩茲表示,加航對卡琳的行李延誤或欠對方的賠償沒有異議,航空公司當時亦已賠償500元。
不過,卡琳指,因行李延誤而產生的費用超過2,120元,因此透過審裁處申索1,620元的差額。
文件指,卡琳在意識到行李被延誤後,立即於目的地購買了價值2,120元的衣服和洗漱用品,包括四對鞋、六件下裝、五件上衣、一件泳衣、兩個胸圍、兩件內衣、三雙襪子和洗漱用品。
加航辯稱,延誤兩天而要購買的服裝數量過多和不合理。
卡琳不同意,並說其6天行程已作好安排,需要這些物品用於不同活動,包括工作會議、私人時間的休閒服飾、以及工作晚宴的服裝。
洛佩茲認為卡琳購買的部分衣服是合理,但有些物品不是必需,即使有不同活動,但她沒有充分解釋為何需要四對鞋、六件下裝和五件上衣。此外,一些物品的成本是不必要和過高,例如一雙價值215元的跑鞋,泳衣要108元、其中一個胸圍要98元。
洛佩茲最終決定卡琳有權獲1,200元的報銷費用,由於加航已支付500元,故只欠700元的損失賠償,另加約70元的審裁處費用及判決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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